香港現時只有9條條例涵蓋動物保護,所有有關香港現時的動物保護法例均上載至香港律政署的網站上,你可點擊以下連結,瀏覽各條法例的詳細條文:
第169章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旨在禁止與懲罰殘酷對待動物,而“動物” (animal) 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
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針對任何人 ——
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
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或
如輸送或運載任何動物,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輸送或運載,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輸送或運載,而所採用的方式或盛放動物的位置,或盛載動物的箱、簍或籃的構造或過小體積,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或
如將任何動物裝上船隻或鐵路貨卡,或將任何動物自船隻或鐵路貨卡卸在另一船隻或鐵路貨卡、碼頭、岸或月臺,而所採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或
如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鬭或動物挑惹,或經營、使用、管理、作出作為以管理或協助管理任何處所或地方作為或部分作為動物打鬭或動物挑惹用途,或准許任何處所或地方被如此經營、管理或使用,或因任何人獲准進入該等處所或地方而接受金錢或導致或促致任何人因此而接受金錢;或
如在任何動物因疾病、衰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宜被使用於某種工作或勞動時,仍將其如此使用,或導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為其擁有人而准許其被如此使用;或
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有關動物及禽鳥的檢疫與疾病預防的法律,就規管涉及動物及禽鳥的業務、行業和其他活動訂定條文,並就給該等業務、行業和活動及與之相關的人和地方發牌訂定條文,就關於規管飼養禽畜和相關活動訂定條文,就關於屠宰動物及禽鳥供人食用以及就該等動物及禽鳥屠體的加工與出口訂定條文,並就關於規管和管制在奶場生產的奶類的銷售訂定條文,以及就展覽野生動物及禽鳥的地方的公眾的保護及安全訂定條文。
《貓狗條例》旨在就狗隻和貓隻的畜養、規管和管制、就禁止屠宰狗隻和貓隻以及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動物羈留所條例》旨在就羈留和處置流浪動物訂定條文。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旨在就野生動物的保護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狂犬病條例》對狂犬病的預防及控制以及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在就公眾衞生及市政事務訂定條文。
《海魚養殖條例》旨在規管和保護海魚養殖,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動物(實驗管制)條例》旨在管制對活着的脊椎動物所進行的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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